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可控,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下面划重点:
确定监管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项目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期限和监管额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
应管尽管 重点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
专户专存 专款专用
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 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加强监管资金缴存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
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
强化监管资金使用管理
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达到相应付款节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并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与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附意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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